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苗小字第一一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6 月 08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苗小字第一一七號原 告 聯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即大觀商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丙○○即大觀商店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叄仟柒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丙○○即大觀商店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零貳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 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丙○○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玖仟陸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肆佰玖拾肆元由被告丙○○即大觀商店負擔;新台幣貳佰玖拾陸元由 被告丙○○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 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丙○○獨資開設大觀商店,並為大觀商店之負責人,原告與被 告大觀商店間素有銷貨往來之關係,原告已依約將被告大觀商店所購之貨物,送 交被告收訖,詎被告大觀商店竟積欠民國九十年十一間之貨款新台幣(下同)二 萬三千七百二十元迄未清償,迭經催討均未獲置理,爰依買賣之法律關係,訴請 被告大觀商店給付前開積欠之貨款,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九十一年五月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又原告各持有被告丙 ○○以其獨資開設之大觀商店名義所簽發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支票乙紙,及被告 丙○○以其個人名義所簽發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支票乙紙,詎屆期向付款人請求 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各給付如主文第二、三項所 示之票款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之利息。 三、法院之判斷: (一)本件被告經受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 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在票據上簽名者,應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支票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 之支付;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 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率六釐計算,票據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六條及一 百三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聯進股份有限公司金車飲料銷 貨單寄單證明單、金車關係企業聯進股份有限公司出貨簽認單、支票及退票理由 單(均影本)等件為證,而被告經受合法通知,均未到場爭執或提出書狀作何陳 述以供審酌,自堪信原告此部分之主張為實在。 (四)本件被告丙○○所獨資開設之大觀商店既積欠貨款二萬三千七百二十元迄未清償 ,又被告丙○○另以其獨資開設之大觀商店及其個人名義簽發如附表所示編號一 、二之支票交付原告,詎屆期提示亦未獲清償,揆諸前開說明,被告既各在如附 表所示支票之發票人上簽名,即各應依票據上所載文義負責,並應照支票文義擔 保系爭支票之支付。從而,原告依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大觀商店給付前開 積欠之貨款並法定遲延利息;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各給付如附表編號 一、二所示之票款及各自提示日起按法定利率利算之利息,於法均無不合,所訴 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屬小額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之規定,自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 據上論斷,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之二十三、第四百三 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但書、 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廿八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 ~B法 官 高 敏 俐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B法院書記官 蕭 雅 馨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廿八 日 ~F0 ~T40 附表: ┌─┬─────┬─────────┬──────────┬──────────┬─────┬────────┐ │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提 示 日 │ 票面金額 │ 支 票 號 碼 │ │號│ │ │ │ │(新台幣)│ │ ├─┼─────┼─────────┼──────────┼──────────┼─────┼────────┤ │1│大觀商店 │台灣合作金庫埔墘支│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 │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 │壹萬零貳佰│PC0四0三一八│ │ │負責人涂小│庫 │ │ │伍拾捌元 │六號 │ │ │萍 │ │ │ │ │ │ ├─┼─────┼─────────┼──────────┼──────────┼─────┼────────┤ │2│丙○○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新│九十一年一月二日 │九十一年一月二日 │壹萬玖仟陸│QG0四一九九一│ │ │ │莊分行 │ │ │佰捌拾元 │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