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苗小字第二七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苗小字第二七六號 原 告 聯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九日上午九時十分為言詞辯論期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 ~B法 官 李麗萍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蕭雅馨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