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苗簡字第四八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9 月 25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苗簡字第四八二號 原 告 長虹塑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成坤 送達代收人 謝育菁 被 告 旌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德龍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 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叁萬叁仟柒佰叁拾肆元,折合銀元肆萬肆仟 伍佰柒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肆佰玖拾點六元,折合新台幣壹仟肆佰柒拾貳 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肆拾伍元,尚欠新台幣壹仟肆佰貳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 ~B法 官 曾明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陳俊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