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九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4 月 09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九一號 原 告 光洋應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吳聖欽律師 複 代理人 袁亞琪 被 告 優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龍其祥律師 複 代理人 翁玉桂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四日上午九時三十五分,在第六法庭 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 二百十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九 日 苗栗民事庭法 官 黃佩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九 日 法院書記官 張麗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