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勞簡上字第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勞簡上字第三號 上 訴 人 連泰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訴人與甲○○因九十二年勞簡上字第三號給付補償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並 提起反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壹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 陸仟叁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反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九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陳鴻斌 法 官 王萬金 法 官 吳振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九 日 法院書記官 陳玲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