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苗簡字第五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2 月 25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苗簡字第五五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林思銘律師 複 代理人 丙○○ 被 告 冠華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九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八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吳振富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尤旗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