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保險字第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保險字第三號 原 告 輝宇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原告與被告國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肆拾萬陸仟陸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 新臺幣壹萬肆仟玖佰伍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五 日 民事庭法 官 曾明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五 日 法院書記官 林美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