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四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3 月 29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四三號 聲 請 人 三福氣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迪 生 相 對 人 巨擘先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丕良 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裁全字第一四四二號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九十二年度存字第一四四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中國國際商業銀行中山分 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參張(存單號碼四○八二二二、四○八二二三,面額各新臺 幣壹佰萬元;存單號碼一○○○九一,面額新臺幣壹拾萬元),合計新臺幣貳佰壹拾 萬元,准予變換為同額之中國國際商業銀行中山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或以同額 之現金新臺幣貳佰壹拾萬元代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書,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 請,以裁定許其變換,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訴訟費 用擔保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一百零六條亦有 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名「三福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嗣更名為「三福 氣體股份有限公司」,並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經經濟部核准變更登記在 案),前遵本院九十年度裁全字第一四四二號裁定,為擔保假扣押之執行,曾以 本院九十年度存字第九九二號提存事件提存面額共新臺幣(下同)二百十萬元之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中山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存單號碼四○七三六一、四 ○七三六二,面額各一百萬元,共二張;存單號碼一○○○九○,面額十萬元一 張)在案。嗣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號裁定准予變換提存物,聲請人乃於本 院九十二年度存字第一四四號提存事件,以面額二百十萬元之中國國際商業銀行 中山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存單號碼四○八二二二、四○八二二三,面額 各一百萬元,共二張;存單號碼一○○○九一,面額十萬元一張),變換提存在 案。茲因前開債券已屆清償期,亟需領回辦理還本手續,爰聲請准以同額之中國 國際商業銀行中山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或同額之現金變換之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本院調閱本院九十年度裁全字第一四四二號、九十年 度存字第九九二號、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號及九十二年度存字第一四四號卷宗核 閱無訛,是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一條第一款,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佩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 仟元。 法院書記官 鄭永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