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八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命債權人限期起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八七號 聲 請 人 丙○○ 甲○○ 相 對 人 裕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當事人間九十三年度裁全字第三一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限期起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 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清償借款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以九十三年度 裁全字第三一號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揆諸前揭法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 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庭法 官 吳振富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法院書記官 陳玲誼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