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苗簡字第六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7 月 20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苗簡字第六三號 原 告 日旺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伍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捌萬肆仟陸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 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原告執有被告簽發,票號:ΖC0000000號,面額為新臺幣( 下同)十七萬六千元,以及票號:ΖC0000000號,面額六十七萬八千元 ,到期日均為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付款人均為新竹市第三信用合作社之 支票二張,係被告用以支付原告買賣建材之價款,被告向原告購買建材後,承攬 近江國際醫院之工程,詎上開二紙支票到期竟均不獲支付,爰依票據法律關係提 起本件訴訟等語。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其提出民事異議之意旨略以: 近江國際醫院並未支付被告工程尾款,故原告應將系爭支票退還給被告,待工程 完工後,原告才得向被告請領此項費用等語。 三、法院之判斷: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支票、退票理由單影本各二 件、貨款請款單、送貨簽單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實。原告主張其與近江國際醫 院並無關係,近江國際醫院是否支付承攬報酬予被告,與原告並無關係等語, 而被告亦未就近江國際醫院是否支付被告上開承攬報酬,與被告是否應支付原 告系爭票款,其二者間有何關係提出說明以實其說。從而,被告上開所辯顯不 足採,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 一項第三款,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本院並依職權酌定相當之擔保,宣告被告得 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 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三百九 十二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 日 苗栗簡易庭法 官 伍偉華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請於本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狀。 法院書記官 鄭永媚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