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二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二八號 聲 請 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四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三十 日 民事庭法 官 吳振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三十 日 法院書記官 陳玲誼 ┌──────────────────────────────────────────────────────┐ │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二八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臺幣) │ │ │ ├─┼─────────┼─────────┼───────────┼────────┼────────┼──┤ │1│首河有限公司 羅月│新竹國際商業銀行 │九十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貳萬肆仟伍佰元 │AA三三二九一九│ │ │ │瑛 │公館分行 │ │ │四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