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0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0八號 聲 請 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 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八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民事庭法 官 吳振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法院書記官 陳玲誼 ┌──────────────────────────────────────────────────────┐ │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0八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臺幣) │ │ │ ├─┼─────────┼─────────┼───────────┼────────┼────────┼──┤ │1│優泥企業有限公司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 │九十三年六月十五日 │壹拾捌萬肆仟貳佰│AA三一三二六八│ │ │ │ │銅鑼簡易型分行 │ │柒拾伍元 │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