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九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5 月 28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九七號 聲 請 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二年 度催字第二四七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四七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萬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法院書記官 白孝慈 ┌──────────────────────────────────────────────────────┐ │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臺幣) │ │ │ ├─┼─────────┼─────────┼───────────┼────────┼────────┼──┤ │1│弘發中藥行 李紹勳│第一商業銀行 苗栗│九十二年八月十八日 │壹萬玖仟捌佰元 │TB六六八九一七│ │ │ │ │分行 │ │ │六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