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苗勞簡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9 月 16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苗勞簡字第8號原 告 裕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被 告 乙○○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甲○○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7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新臺幣1,7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6 日簡易庭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劉依緹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