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苗小字第11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4年度苗小字第1191號原 告 佶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8第1 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30 日苗栗簡易庭法 官 張 文 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書記官 黎 東 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