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苗簡字第4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8 月 24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苗簡字第449號原 告 巨龍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孟熾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4,702 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折合新臺幣1,2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請持本裁定書向戶政機關聲請後提出被告甲○○之最新戶籍謄本1 份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4 日簡易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葉燕蓉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4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