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苗簡字第6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6 月 19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苗簡字第661號 上 訴 人 裕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上訴人 甲 ○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5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0 元,應徵上訴裁判費6,4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9 日苗栗簡易庭法 官 黃佩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蔡健忠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