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03號原 告 洋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愷悌 被 告 凌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洲杰 上列原告與被告凌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323,99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3,967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1,000 元,尚欠新臺幣32,9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0 日民事庭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劉依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