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7 月 08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12號原 告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繁雄 訴訟代理人 謝清嵐 被 告 吳建禕即國揚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建禕即國揚企業社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69,07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370 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1,000 元,尚欠新臺幣7,3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8 日民事庭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8 日書記官 劉依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