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6 月 20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55號原 告 平順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13樓之 被 告 力建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八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0 日民事庭法 官 張 文 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黎 東 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