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9 月 06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55號上 訴 人 力建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江玉珍 被 上訴人 平順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94年度訴字第255 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8,2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4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6 日民事庭法 官 張 文 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黎 東 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