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114號聲 請 人 甲○○ 巷11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9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3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3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9 月8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30 日民事庭 法 官 林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劉碧雯 ┌────────────────────────────────────────────────┐ │支票附表: 94年度除字第114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 1 │金相興實業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苗栗分│94年2月5日 │ 21,820元 │ UA0000000 │ │ │ │ │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