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138號聲 請 人 甲○○ 巷17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0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被竊,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7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7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10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民事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葉燕蓉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支票附表: 94年度除字第138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蔡佳慧 │萬泰銀行苗栗分行 │94年4月25日 │22,000元 │BS0000000 │ │ ├──┼─────────┼─────────┼───────────┼────────┼────────┼──┤ │002 │蔡佳慧 │萬泰銀行苗栗分行 │94年3月25日 │23,000元 │BS0000000 │ │ ├──┼─────────┼─────────┼───────────┼────────┼────────┼──┤ │003 │蔡佳慧 │萬泰銀行苗栗分行 │94年5月25日 │15,500元 │BS0000000 │ │ ├──┼─────────┼─────────┼───────────┼────────┼────────┼──┤ │004 │蔡佳慧 │萬泰銀行苗栗分行 │94年5月25日 │22,000元 │BS0000000 │ │ ├──┼─────────┼─────────┼───────────┼────────┼────────┼──┤ │005 │葉雲淵 │新竹國際商銀公館分│94年3月30日 │3,200元 │AA0000000 │ │ │ │ │行 │ │ │ │ │ ├──┼─────────┼─────────┼───────────┼────────┼────────┼──┤ │006 │葉雲淵 │新竹國際商銀公館分│94年3月31日 │9,500元 │AA0000000 │ │ │ │ │行 │ │ │ │ │ ├──┼─────────┼─────────┼───────────┼────────┼────────┼──┤ │007 │東豐汽車車體工廠劉│第一銀行苗栗分行 │94年1月30日 │11,900元 │0000000 │ │ │ │昇武 │ │ │ │ │ │ ├──┼─────────┼─────────┼───────────┼────────┼────────┼──┤ │008 │東豐汽車車體工廠劉│第一銀行苗栗分行 │93年11月30日 │10,300元 │0000000 │ │ │ │昇武 │ │ │ │ │ │ ├──┼─────────┼─────────┼───────────┼────────┼────────┼──┤ │009 │吉德股份有限公司 │農民銀行苗栗分行 │94年3月30日 │70,000元 │FAZ000000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