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147號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豐原分行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11月8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 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5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5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9 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2 日民事庭法 官 黃佩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蔡健忠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2 日┌───────────────────────────────────────────────────────┐ │支票附表: 94年度除字第147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億隆運輸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苑裡│94年2月10日 │9,600元 │232749 │ │ │ │曾士殷 │分行 │ │ │ │ │ ├──┼──────────┼────────┼───────────┼────────┼────────┼──┤ │002 │億隆運輸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苑裡│94年2月10日 │800元 │232751 │ │ │ │曾士殷 │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