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43號聲 請 人 甲○○ 7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5 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凌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凌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250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250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4年4 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1 日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李惠雯 附表: ┌──────────────────────────────────────────┐ │股票附表: 94年度除字第43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 類 │張 數│股 數│備 考│ ├──┼───────────┼────────┼─────┼───┼────┼───┤ │001 │凌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0000-0 │不定額股 │ 壹 │柒佰伍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