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50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5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30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3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1 日民事庭法 官 吳振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陳玲誼 ┌───────────────────────────────────────────────────────┐ │支票附表: 94年度除字第50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開發精品商行 吳壬│新竹國際商業銀行 │94年1月5日 │3,173元 │AA0000000 │ │ │ │海 │卓蘭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