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56號聲 請 人 乙○○ 1樓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5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2年度催字第320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92年度催字第320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5 月1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1 日民事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葉燕蓉 ┌────────────────────────────────────────────────────┐ │股票附表: 94年度除字第56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 │ │ ├──┼───────────────┼─────────────┼──────┼───┼────┼───┤ │001 │信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八八─ND─0000000│千股卷 │1 │1000│ │ │ │ │─五 │ │ │ │ │ ├──┼───────────────┼─────────────┼──────┼───┼────┼───┤ │002 │信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八八─ND─0000000│千股卷 │1 │1000│ │ │ │ │─七 │ │ │ │ │ ├──┼───────────────┼─────────────┼──────┼───┼────┼───┤ │003 │信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八八─ND─0000000│千股卷 │1 │1000│ │ │ │ │─三 │ │ │ │ │ ├──┼───────────────┼─────────────┼──────┼───┼────┼───┤ │004 │信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八八─ND─0000000│千股卷 │1 │1000│ │ │ │ │─五 │ │ │ │ │ ├──┼───────────────┼─────────────┼──────┼───┼────┼───┤ │005 │信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八八─ND─0000000│千股卷 │1 │1000│ │ │ │ │─七 │ │ │ │ │ ├──┼───────────────┼─────────────┼──────┼───┼────┼───┤ │006 │信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八八─ND─0000000│千股卷 │1 │1000│ │ │ │ │─九 │ │ │ │ │ ├──┼───────────────┼─────────────┼──────┼───┼────┼───┤ │007 │信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八八─ND─0000000│千股卷 │1 │1000│ │ │ │ │─0 │ │ │ │ │ ├──┼───────────────┼─────────────┼──────┼───┼────┼───┤ │008 │信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八八─ND─0000000│千股卷 │1 │1000│ │ │ │ │─二 │ │ │ │ │ ├──┼───────────────┼─────────────┼──────┼───┼────┼───┤ │009 │信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八八─ND─0000000│千股卷 │1 │1000│ │ │ │ │─四 │ │ │ │ │ ├──┼───────────────┼─────────────┼──────┼───┼────┼───┤ │010 │信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八八─ND─0000000│千股卷 │1 │1000│ │ │ │ │─五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