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7 月 29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84號聲 請 人 年興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7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年興紡織股份有限公司乙○○所簽發,以華南商業銀行竹南分行為付款人,發票日民國93年6 月26日,票面金額新臺幣5,355 元,支票號碼第IC0000000 號支票1 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289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28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5 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民事庭法 官 黃佩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蔡健忠 ┌─────────────────────────────────────────────┐ │支票附表: 94年度除字第84號│ ├──┬─────────┬───────┬───────┬──────┬──────┬──┤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 1 │ 年興紡織股份有限 │華南商業銀行 │ 93年6月26日 │ 5,355元 │ IC0000000 │ │ │ │ 公司 乙○○ │竹南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