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6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652號聲 請 人 裕元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利息起算日為何?(附表所示到期日,除票號0000000 外,其餘均與本票記載不符。)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4 日民事庭法 官 黃佩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巫穎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