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苗簡字第2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6 月 05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苗簡字第293號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至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6,71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5 日苗栗簡易庭法 官 張 文 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黎 東 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