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5 月 18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85號原 告 泰安觀止溫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04,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510 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1,000 元,尚欠新臺幣4,5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8 日民事庭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劉依緹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