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4 月 20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69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4月2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裕隆日產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壹張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裕隆日產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如附表所示之股票1 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63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6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3 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0 日民事庭法 官 王萬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劉碧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0 日┌────────────────────────────────────────────────────┐ │股票附表: 95年度除字第69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 │ │ ├──┼───────────────┼─────────────┼──────┼───┼────┼───┤ │001 │裕隆日產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九二ND0000000─九│普通 │1 │1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