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5 月 30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91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5月2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4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5 月9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民事庭法 官 王萬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劉碧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 │支票附表: 95年度除字第91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幸福企業社張鴻業 │苗栗縣三灣鄉農會 │94年5月31日 │10,200元 │000000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