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2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1 月 25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261號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代 理 人 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段雯瑞即昶晟企業社、乙○○、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昶晟企業社最新之營利事業登記公示基本資料,因該營利事業負責人業已變更,請一併補正債務人名稱。 二、債務人段雯瑞、乙○○、甲○○最新之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5 日民事庭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巫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