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55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1 月 08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5505號債 權 人 金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人與債務人宇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宇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權證明文件。 三、徐金郎是否為債權人?若肯定,請補正。 四、附表利息之利率為何?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8 日民事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巫穎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