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55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1 月 29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5505號聲 請 人 金郎企業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宇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宇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設址於台北市大安區○○○路○ 段81巷39號1 樓 ,有公司登記資料查詢表附卷可按,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9 日民事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 林得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