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2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5 月 07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259號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頭份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邁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邁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請付現金或匯票(匯票抬頭: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二、本票原本。 二、債務人乙○○之最新戶籍謄本(戶籍謄本內之記事欄位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7 日民事庭法 官 黃佩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巫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