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5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8 月 27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513號聲 請 人 旭軟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悠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悠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柒佰柒拾伍元,請付現金或匯票(匯票抬頭: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7 日民事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巫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