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3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8 月 06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335號原 告 旭軟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悠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41,71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00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49,0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6 日民事庭法 官 張淑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劉依緹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