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3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371號原 告 戎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金萬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甲○○ 樓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81,40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7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民事庭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葉燕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