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4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431號原 告 甲○○ 被 告 力建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51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9 日民事庭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黎東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