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5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548號原 告 丙○○ 被 告 乙○○ 福豐通運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8 日民事庭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碧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