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8 月 21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31號原 告 旭軟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悠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應繳納裁判費用,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49,005元,經本院於民國96年8 月6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6年8 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1 日民事庭法 官 張 文 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黎 東 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