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346號原 告 科學城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丙○○ 己○○ 被 告 悠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號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陸萬捌仟肆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壹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前向原告承租位於苗栗縣竹南鎮○○○路2 號一樓及苗栗縣竹南鎮○○○路6 號1 樓二處(下稱系爭建物)作為倉庫使用,並定有租賃契約兩份,約定租賃期間分別自民國94年6 月16日起至96年6 月15日止及自94年9 月1 日至96年8 月31日止,租金分別為每月新台幣(下同)88,350元(含稅則為92,768元)及83,400元(含稅則為87,570元),水電費用則依實際使用數支付。詎被告迄今仍積欠部分租金及水電費,包括96年4 月份之租金尚欠141,014 元,96年3 月、4 月及至5 月11日之水電費尚欠255,732 元,合計396,746 元。另兩份租賃契約第5 條第3 款均約定,於契約存續期間違約者,應給付對方相當於一個月租金以作為懲罰性違約金,是被告依約應再給付原告相當於一個月租金之違約金共171,750 元(88,350+83,400=171,750) 。綜前所述,被告共應給付原告568,496 元,為此依租賃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68,496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 (二)對被告抗辯所為之陳述:被告迄今仍留有堆高機及空調管路於系爭建物,其中空調管路佔據系爭建物甚大空間,以致原告原本欲將系爭建物另出租訴外人哈斯公司,亦無法再行出租,因而受有損害,且違約金之約定係租賃契約所明訂,故原告不同意減免違約金。 三、被告則以:就原告主張租金及水電費396,746 元部分不爭執,惟希望與原告和解,減免違約金部分,其餘金額分期償還。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查原告主張兩造定有租賃契約,被告迄今仍積欠部分租金及水電費共計396,746 元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租賃契約書2 份、原告公司開立之倉儲租金統一發票2 紙、水電費分攤表等件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 五、原告另主張依租賃契約第5 條第3 款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一個月租金之懲罰性違約金共171,750 元乙節,被告對於兩造有前開違約金之約定並不爭執,僅抗辯希望違約金應予減免等語。惟按違約金之約定,為當事人契約自由、私法自治原則之體現,雙方於訂約時,既已盱衡自己履約之意願、經濟能力、對方違約時自己所受損害之程度等主、客觀因素,本諸自由意識及平等地位自主決定,除非債務人主張並舉證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而顯失公平,法院得基於法律之規定,審酌該約定金額是否確有過高情事及應予如何核減至相當數額,以實現社會正義外,當事人均應同受該違約金約定之拘束,法院亦應予以尊重,始符契約約定之本旨。本件依兩造租賃契約書第5 條第3 款之約定:「任何一方於合約存續期間內違約者,違約之一方應給付對方相當於一個月租金以作為懲罰性違約金」,而本件被告違約積欠部分租金、水電費等情業如前述,是原告據前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違約金,核屬有據。又原告主張系爭建物留有被告之空調管路、機器,以致原告原本有出租計畫,卻無法另行出租等情,業據其提出租賃建物照片、原告提供給哈斯公司之報價表及存證信函等件為證,是原告確因被告違約受有損害。本院審酌前開事實、社會經濟狀況、當事人所受損害及若被告如期履行債務時,原告可得享受之一切利益等因素,認兩造約定之違約金尚無過高情事,從而,被告抗辯減免違約金乙節,即不足取。 六、綜上所述,原告本於租賃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租金、水電費及違約金共計568,496 元(396,746 +171,750 =568,496)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96年7 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民事庭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黃麗靜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