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3 月 20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97號原 告 旭軟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悠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應繳納裁判費用, 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自應補繳其餘裁判費。查本件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即上開支付命令之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 元,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6年3 月5 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 日內補正其餘裁判費58,410元,此項裁定已於96年3 月7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見卷第5 頁)可佐。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見卷第7 頁)可按,其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0 日民事庭法 官 張淑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萬碧蓮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