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7 月 16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甲○○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裕隆日產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96年度重勞訴字第1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45,53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942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6 日民事庭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黎東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