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7 月 10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82號上 訴 人 己○○ 被 上訴人 安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上訴人 慶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被 上訴人 林燈訓即春億工程行 被 上訴人 裕鏵機械起重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參 加 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82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966,97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7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0 日民事庭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曉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0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