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11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11150號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即勝銘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乙○○即勝銘工程行業登記相關資料。 二、乙○○之最新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2 日民事庭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貴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