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11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裁定 97年度促字第11150號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勝銘工程行 樓 法定代理人 乙○○ 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12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債權人時起5 日內補正債務人乙○○即勝銘工程行登記相關資料,及債務人乙○○之最新戶籍謄本,此項裁定於民國97年12月18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9 日民事庭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陳貴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