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1 月 29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拍字第8號聲 請 人 美藍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 (一)相對人分別於民國(下同)⑴96年7 月31日、⑵96年10月15日、⑶96年5 月30日、⑷96年5 月10日、⑸96年10月5 日、⑹96年8 月13日,將其如附表編號1 至編號6 所示之不動產,分別設定新臺幣(下同)⑴3 百萬元、⑵4 百萬元、4 百萬元、⑶2 百萬元、⑷2 百萬元、⑸2 百萬元⑹2 百萬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債務人林永豐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詎債務人迄96年12月3 日止,尚積欠貨款7,670,272 元,迄未清償,均已屆清償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登記簿謄本、切結書等影本為證。 四、本院業以中華民國97年1 月10日苗院燉非清97拍8 字第1109號函通知債務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9 日民事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林得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9 日